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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16 本文出处: 返回上一级

一、信访工作职责

(一)接待来访,办理来信,承办上级机关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

(二)向有关机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三)调查有关信访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协调有关机关、单位查处信访案件。

(五)分析研究信访动态,及时向领导反映情况。

(六)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信访人提供咨询服务。

(七)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开展信访工作理论研究。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工作人员守则

(一)忠诚党的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直履行职责,刻苦钻研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

(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文明、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杜绝官僚、“衙门”作风。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四)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办事讲求效率,反映情况实事求是。

(五)服从组织领导,严守工作秘密;团结共事,顾全大局,注重发挥集体作用。

三、信访工作纪律

(一)信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职,文明接访,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二)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信访工作应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的时间、程序规定,依法办事;

(四)对信访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信访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五)信访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四、信访问题首问制度

(一)群众上访,接访的第一位干部为首问制的第一责任人。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第一责任人管辖的业务范围,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切实加以解决并给予满意的答复,承诺办理期限。

(三)如果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其业务管辖的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并做好疏导工作。

(四)接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凡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或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五、控制和化解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工作制度

(一)对群众集体上访要本着“先控制再化解”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工作预案。

(二)对重大的群众集体上访时间,做好教育、稳定工作,引导群众合法、正确的行驶自己的权利。

(三)对集体上访事件,所属分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和上级信访、维稳等部门,必要时加强与公安、派出所联系派人到现场维持秩序,防止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对越级上访者,做好宣传和疏导工作,及时准确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明确责成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单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群体越级上访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六、重要信访问题报批制度

(一)来信来访报请领导批阅,使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得到重视和及时解决。

(二)应急保障办收到或其他单位转来的信件,经登记后及时送分管院长批阅。

(三)领导批阅后的信访件由应急保障办转送承办科室,承办科室认真办理,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处理结果。

(四)应急保障办负责督办信访事项,如承办科室未按时限要求办结完毕,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信访问题实行领导负责制

(一)信访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机关各科室按照工作职能各负其责。

(二)将信访工作列入院领导班子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会议,研究有关信访热点、难点问题,解决重要的疑难信访问题。

(三)主要领导与责任科室签订责任书。

八、领导包案及信访接待日制度

(一)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个月第二周星期三上午为院领导信访接待日,接待地点在院长接待室,信访接待日不许空岗。

(二)实行包案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行分管院领导包案责任制。

九、重要上访问题应急处理预案

(一)对于告急信访举报,应采取应急处理预案。

(二)对于群众上访举报某些党员干部即将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可能会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查处,及时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

(三)上访中扬言要静坐、游行甚至报复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并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制定应急防范措施,立即制止。及时与上访者所在单位取得联系,派人接回。同时,对于上访者提出的问题给予认真落实解决。

(四)接访中如发现上访者有轻生念头,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一方面要收缴致残物品,另一方面要稳定其情绪,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五)对于重要上访问题,在制定应急预案的同时,务必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尽快调查落实,妥善处理,以确保社会稳定。

(六)对于政治敏感性强的上访,要旗帜鲜明的表明态度,并将情况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先制定工作预案,研究统一答复意见。

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各项信访工作事宜,要件件有着落,处处有回声,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同时,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利。

(二)凡是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科室责任。

(三)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错责相当的原则。

(四)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种类为:

1.责令限期整改,并书面说明情况。

2.责令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通报批评;

5.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处理的内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科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书面说明情况;未在限期内改正和说明情况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 没有坚持信访不定期排查和定期报告的;

(2) 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3)对属于其规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对群众上访敷衍塞责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对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能按期办结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或被上级通报的;

(2)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出现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压报、迟报、瞒报信访信息,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责任科室稳控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5)出现到局及局以上机关越级上访的集体访、个访,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到达现场处置或劝返不力,致使上访者滞留,造成不良影响的;

(6)凡出现重复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到区、市集体上访2次以上(含2次),或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

(7)凡一年内出现同一上访人到区上访5次、到市上访4次、赴省上访3次、进京上访2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科室实施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或免职处理。

(1)不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损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引发群众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3)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4)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含3次);

(5)责任科室职工到区、市、省、京上访突出,导致我院目标考核受到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给予待岗3至6个月的处理,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1)对群众来信来访不予接待或虽已接待但态度恶劣、行为粗暴、拖拉推诿,不按政策、法律及时答复和处理信访事项而造成上访的;

(2)工作人员参与集体上访或组织策划群众集体上访的;

(3)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信访人,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4)泄露信访人的隐私或其他对信访人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致使信访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5.凡因责任不落实、采取措施不得力、处理不及时,导致包案案件当事人重复上访的,对包案分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6.凡在召开区级以上(含区级)重要会议或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发生信访人到区级以上(含区级)党政机关集体上访或冲击会场(活动场所)而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对责任科室实施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7.对不服从调度安排的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致使信访工作开展被动,造成影响,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建议调离,直至免职。

8.对大规模集访、群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信息掌握不灵或不及时将信息报告,对群众信访突出问题化解不及时,现场处置不力,导致矛盾升级、激化,以致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对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免职处理。 

9.对参与、组织、策划、煽动上访的党员要依法依纪及本办法从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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